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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280     * 贴子主题:物业费降了、服务提升了.超付出也“超值”!青岛不少小区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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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0/12/1 8:43:33
[size=4][color=#333333]通过业主自治管理小区,让业主感受到便利,樱花苑小区并不是第一个。离樱花苑小区不远的浮新小区,此前已实行了业主自治。记者查阅发现,近年来,青岛不少小区实行了业主自治。靠近镇江路的镇泰花园小区,早在2014年以前便实行居民自治。兴隆路8号也实行了居民自治,以往有物业公司时容易产生的各类问题,在自治后都不存在了。[/color][/size]
[size=4][color=#333333][img]/tp/2020/1201/0843192277.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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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color=#333333]  [color=#007AAA][b]探访[/color][/size][/b][/color]
  [color=#007AAA][b]这些小区也实行业主自治[/color][/b]
  [color=#007AAA][b]居民对小区管理挺满意[/color][/b]
[size=4]在徐中红等一帮热心人的带领下,樱花苑小区居民已享受到了切切实实的便利。不过,即使是这样一件大好事,也有小区居民说出了不同意见。采访过程中,就有居民拨打政务热线反映,称小区道路施工影响了停车。“社会之大,想要做事总会遇到不同的意见。”在徐中红看来,自己是业主代表投票选出来的业委会主任,就要为广大业主服好务。如果说辛苦付出、照顾不上家里是他在竞选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准备的挑战,那个别社区居民的不理解甚至背后捣乱,则在意料之外,有的时候也让他有种心力憔悴的感觉。采访过程中,徐中红不止一次表示,待将小区管理推上正轨后自己就将卸任。[/size][size=4]通过业主自治管理小区,让业主感受到便利,樱花苑小区并不是第一个。离樱花苑小区不远的浮新小区,此前已实行了业主自治。“业委会炒掉物业公司后,请来了保洁和保安等服务人员,小区的物业费相比以前降了,但服务反而提升了不止一两个档次。”业主肖先生告诉记者。肖先生介绍,业委会成员大多是退休人员,大家热心公益,在业委会出力并不收取任何报酬。[/size][size=4]记者查阅发现,近年来,岛城不少小区实行了业主自治。靠近镇江路的镇泰花园小区,早在2014年以前便实行居民自治。兴隆路8号也实行了居民自治,以往有物业公司时容易产生的各类问题,在自治后都不存在了。[/size][color=#007AAA][b]新闻内存
这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b][/color][size=4]近年来,很多小区利用电梯、大门、楼道等设置了广告灯牌等,这部分收入归谁所有、应该如何管理使用,实践中比较混乱。对此《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明确。[/size][size=4][b]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b][/size][size=4](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绿地除外;[/size][size=4](二)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size][size=4](三)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size][size=4](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size][size=4][b]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并应当符合下列配置要求:[/b][/size][size=4](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size][size=4](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size][size=4]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size][size=4][b]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b][/size][size=4]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4]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size][color=#007AAA][b]深读一点
物业新规破解“成立难”[/b][/color][size=4]物业的好坏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记者从市政协组织的专项调研督办活动中获悉,青岛市注册有物业管理内容的企业已突破2万家。多数新兴的物业企业对管理服务认识不到位、专业知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不透彻,在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公共收益、停车管理、设备维护、新旧物业企业交接以及选聘物业企业等方面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面对日渐复杂的物业管理行业,对物业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size][size=4]11月18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size][size=4]《条例》明确镇街、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破解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细化业主大会成立的有关规定。针对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的问题,对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条件、人员组成、解散情形等进一步细化。其中,就实践中存在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故缺席,致使业主大会成立存在瑕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成立。[/size][size=4]《条例》还加强了业委会组建和运行规范。业委会是业主自治的关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权益的保障和争议,是当前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的焦点之一。《条例》加强对业委会组建和运行的规范,以推动业委会规范运行和业主的自我管理。其中完善了业委会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以及成员资格的终止问题、解决业委会换届难的问题,还规范业委会换届移交,对业委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文件、财物的,作出规定。[/size][size=4]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以及物业使用与维护制度。包括垃圾分类、停车位管理等问题都有回应。《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独列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公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维修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size][size=4]11月16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杜本好针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难的问题表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服务的积极性非常好,现在很多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也不想去成立业主委员会,这不是住建部门希望的。“我们希望每个小区业主都能够自发地组织起来,业主委员会能够普遍地建立起来,这样更会有利于我们整个物业管理形势的好转。”杜本好说。[/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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